
5月10日,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:一辆面的车在善塘村走走停停,行迹可疑。民警立即赶到善塘村对该车辆进行盘查,发现车内装有高压气枪一支,铅弹八十余发,车内人员王某和胡某供述正准备去打猎。
经查,王某、胡某对自己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5月10日,王某、胡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。
民警普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: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条: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责编:李娟
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:bm@ldsf.com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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